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8,竹北簡,56,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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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56號
原 告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被 告 DE LEON ERMELITO PALO(中文名:狄里歐)


訴訟代理人 古旻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4334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又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購買手機,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已屆期卻不付款,經原告催討後,仍有新臺幣31,400元未給付等語,上情經被告否認,辯稱係遭訴外人CORONA ELISON ORIO詐欺,致於多份文件上簽名,經查被告向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對CORONA ELISON ORIO提出詐欺告訴案件,現經該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4334號案件偵查中,且該案除被告外,亦有多位被害人因相類情形受詐騙而對訴外人CORONA ELISON ORIO提出告訴,是訴外人CORONA ELISONORIO上開犯行是否確定,將影響本件民事訴訟被告須否負票據責任之裁判,非俟前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本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
│編號│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到期日(民國)│ 本票號碼 │
│    │              │(新臺幣)│              │          │
├──┼───────┼─────┼───────┼─────┤
│001 │107 年3 月3 日│44,100元  │無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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