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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范靜枝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黃金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葉昆旺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件原告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復未表明其所有坐落於新竹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遭被告所有墳墓占用範圍之面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
爰命原告陳報系爭土地遭被告占用之面積,俾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㈡、又由原告之起訴狀、民事補充理由狀及民事追加被告暨陳報狀所載,坐落於新竹縣○○鄉○○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上之墳墓占用原告所有系爭土地,原告應具狀補正追加被告姜仁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何家宗祠管理委員會最新經主管機關備查之文件(即得以確認其組織型態、管理人姓名、設立地址者)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選任「何啟權」為會長之會議紀錄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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