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8,竹北簡調,82,2019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楊敏石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新竹縣政府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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