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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小調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黃國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三民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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