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清德即黃成越即黃晉德
徐瑞敏
黃炯元
黃謄武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1,3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