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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賢興
林賢峰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展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33,800 元【計算式如下:(221 +17+8 )×10,300=2,533,8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2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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