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8,竹東簡,45,2019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4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繼超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係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982元,應徵裁判費2,43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