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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62號
原 告 陳宏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武工程行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9,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541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36,0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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