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8,竹東簡,64,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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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64號
原 告 薛暖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淑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係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2,006 元,應徵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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