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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調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新堯 現於嘉義縣○○鄉○○○村0號附593(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王筑櫻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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