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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司他字第7號
被告即異議人 彭素枝
上列被告與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關於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被告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命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3,645 元及其利息,惟同一事件之前業經本院109年度竹北司他字第2號裁定確定乙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竹北司他字第2號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核閱無訛,是原裁定顯屬重複之裁定,自有未合,被告提出異議為有理由,爰予廢棄原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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