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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司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朱奕宇即張佳宥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張佳宥」之記載,應更正為「朱奕宇即張佳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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