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9,竹北司簡調,1,20200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司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俊文等間變更所有權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孫俊文之家人於民國101年1月10日將不動產贈予相對人孫慧婷,顯見相對人係為規避聲請人之追索,以輾轉移轉之方式辦理贈與登記予孫慧婷,其僅為出名登記為不動產所有權人,實際所有權人應為孫俊文,故其欲藉由借名登記將其名下財產登記予孫慧婷以規避聲請人追索債權意圖甚明,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三、查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等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處分行為應屬借名登記關係,系爭不動產實際上仍屬孫俊文所有,然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與否,核其性質應屬確認之訴,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得調解。

綜上,揆諸首揭一之規定,本件調解之聲請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