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9,竹北小,202,202007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小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玉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 年度竹北小字第202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