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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小字第24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鄭伊靜
被 告 張陳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0月8 日上午9:20,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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