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9,竹北小,283,2020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竹北小字第28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複 代理人 謝維宗
被 告 林勁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玖拾陸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下午5 時2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新竹縣竹北市環北路5 段與華興街口前,因行駛不慎,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黃怡萍所有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經送廠修復後,其必要之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3 萬1,628 元,原告業依保險契約理賠完畢,自得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 萬1,62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險查核單、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車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統一發票、估價單及賠款滿意書等件為證(見本院竹北小字卷第14至29頁),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09 年5 月15日竹縣北警交字第1093601127號函暨檢附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事故照片等資料附卷可憑(見本院竹北小字卷第40至54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迄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則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前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前段及第102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於事故發生當時係駕車行駛於光明十一路內側車道欲右轉往社崙、華興街方向行進,而與其車輛同方向直行在光明十一街外側車道往環北路5 段方向行駛之系爭車輛發生碰撞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存卷可參(見本院竹北小字卷第42頁),則被告駕駛車輛於上開地點右轉時,未依前揭規定先換入外側車道並注意車前狀況,因而撞擊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是被告就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確有過失,且系爭車輛之損害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就本件事故負過失責任。

㈢、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 本文、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之規定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而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574號裁判意旨、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本件被告因前開過失肇事,致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受有損害等情,已如前述,則被告自應就系爭車輛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共計支付修理費用3萬1,628 元(含工資1 萬825 元、零件9,711 元、塗裝1 萬1,092 元),業據原告提出統一發票及估價單為證(見本院竹北小字卷第24至27頁),經核該估價單所列各修復項目與系爭車輛受損之情形相符,堪認確係屬修復系爭車輛所必要。

另系爭車輛係於106 年8 月出廠,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憑(見本院竹北小字卷第15頁),至本件肇事發生時(即109 年1 月20日),已使用2 年5 個月,揆之前揭說明,以新品取代舊品而更換之零件,自應予以折舊,本院依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 號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即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 年,每年折舊率千分之369 。

系爭車輛之材料修復費用為9,711 元,扣除折舊金額後,被告所應賠償之材料部分費用為3,272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另上開工資1 萬825 元、塗裝1 萬1,092 元則無折舊之問題,準此,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共計為2 萬5,189 元(計算式:3,272 +10,825+11,092=25,189)。

㈣、又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此項法定代位權之行使,有債權移轉之效果,故於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請求權即移轉於保險人(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923 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原告業已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賠付所承保之系爭車輛修復費用,揆諸前開說明,自得代位被保險人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惟損害賠償係填補被害人之實際損害,保險人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代位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倘被害人之損害額超過或等於保險人已賠付之金額,保險人固得就賠付之範圍代位請求賠償,惟如被害人之損害額小於保險人賠付之金額,則保險人所得代位請求者,即應以該損害額為限(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2908號判例意旨參照)。

據此,原告固已依保險契約約定賠付系爭車輛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損之修復費用3 萬1,628 元,然因訴外人即被保險人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額既僅為2 萬5,189 元,已如上述,則原告所得代位請求賠償之損害即應以2 萬5,189 元為限。

㈤、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據此,原告請求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7 月21日(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9 年6 月30日以網路公告方式於司法院網站辦理公示送達,同年7 月20日生送達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㈥、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 萬5,189 元,及自109 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就被告敗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附表:
┌───────────────────────────────┐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更新零件費用折舊之計算            │
├─────┬─────────────────────────┤
│第一年折舊│9,711×0.369 =3,583                              │
├─────┼─────────────────────────┤
│第二年折舊│(9,711-3,583)×0.369 =2,261                   │
├─────┼─────────────────────────┤
│第三年折舊│(9,711 -3,583 -2,261 )×0.369 ×5/12=595     │
│(5 個月)│                                                  │
├─────┴─────────────────────────┤
│時價亦即折舊後之金額:                                        │
│9,711-3,585-2,261-595=3,272                               │
├───────────────────────────────┤
│備註:上列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