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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小字第36號
原 告 陳靖宏
被 告 黃至呈
法定代理人 黃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黃志呈」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至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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