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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竹北小字第36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 告 陳華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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