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9,竹北小,380,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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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小字第38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被 告 蘇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見本院卷第58~59頁),經查其起訴主張其所承保之訴外人許瑞儉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7 年12月16日21時5 分許,行經國道一號北向85公里900 公尺處,遭被告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撞擊,造成系爭車輛毀損,業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楊梅分隊處理在案,嗣系爭車輛經送修後,原告依保險契約理賠必要修復費用,因而依保險法第53條取得代位求償權等語,並有上開楊梅分隊交通事故相關處理資料(見本院卷第18~34頁)、被告戶籍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35頁)、被告刑事案件紀錄(見本院卷第41頁)、被告書狀(見本院卷第60頁)等件在卷,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規定,准依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該有管轄權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暨添具繕本1 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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