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竹北小字第391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又加
訴訟代理人 林政緯
被 告 黃鴻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