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小字第472號
原 告 呂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治倫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