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9,竹北救,1,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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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RIVERA DIANA DALIMOCON(戴娜)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相 對 人 宋明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請求非顯無理由,而聲請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及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影本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核閱本院109年度竹北簡調字第5號民事卷宗,堪認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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