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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4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黃靖妃
周季楓
王誌鋒
被 告 鄭建忠
林金秀
鄭建宗
鄭秋香
鄭燕雪
黃文奎
黃凱麟
黃湘羚
兼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妤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本件定民國109 年9 月30日下午2 時30分於本院第3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於期日前10日提出完足之辯論意旨狀,繕本逕付他造。
理 由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後有變更聲明之情形,並據其查報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已逾新臺幣50萬元(見本院卷第273 頁書狀及本院民國109 年8 月21日期日報到單與筆錄),已致本件訴訟之全部均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從而,本件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同時依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2項規定,命兩造於本院指定之次一言詞辯論期日(109 年9 月30日)前10日提出完足之辯論意旨狀,繕本逕付他造,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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