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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93號
原 告 PATENIO VINA SUDIACAL(中文姓名:薇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志宏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9,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77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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