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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1號
原 告 劉家君
被 告 泰臨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韋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1,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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