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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瑪西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得拉澳‧尤淦(即邱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裕澄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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