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9,竹北簡,26,2020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6號
原 告 勇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月娥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裁判費,復未陳報請求撤銷查封之自動繳費機2台交易價額及請求賠償之營業損失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00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在卷為證,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