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9,竹北簡,288,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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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88號
原 告 林聖峰




被 告 梁坤政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而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7日以新院平民廉109 補453 字第019813號函通知原告於收受通知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90 元,該項通知已於109年6 月2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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