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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22號
上訴人即被
告即反訴原
告 御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修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輝機電有限公司因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22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56,9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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