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被 告 廖雲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地雖設在新竹縣○○市○○○路00○0號,惟該址為竹北市戶政事務所,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且依兩造間所簽訂授信約定書第11條約定:「本約定書有關一切債務以貴行桃園所在地為履行地。
立約人如因本約定書有關一切債務與貴行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該履行地所在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等語,此有授信約定書附卷可稽,足認兩造間顯有合意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作為管轄法院之情,是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