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9,竹北簡,356,202010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被 告 廖雲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地雖設在新竹縣○○市○○○路00○0號,惟該址為竹北市戶政事務所,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且依兩造間所簽訂授信約定書第11條約定:「本約定書有關一切債務以貴行桃園所在地為履行地。

立約人如因本約定書有關一切債務與貴行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該履行地所在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等語,此有授信約定書附卷可稽,足認兩造間顯有合意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作為管轄法院之情,是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