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9,竹北簡,399,202010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99號
原 告 曹人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國謀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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