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9,竹北簡聲,2,202001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董家瑋即董志誠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之主文關於「本院一0九年度竹簡調字第一二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0九年度竹北簡調字第一二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一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亦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上開所示之主文上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為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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