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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鄧金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富澤等二人間請求確認租佃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九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何以僅聲請人一人為原告?(依台端所提繼承系統表,鄧福祥之繼承人非僅台端一人),如有其他人為原告,應詳載各原告之姓名、年籍、住居所,併由其他人一併簽名,以提起下述三之準備書狀到院。
二、提出被告吳富澤、吳建烘二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三、提出準備書狀,其內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應於聲明中,載明所確認之土地地號、面積),並應依被告人數檢附準備書狀繕本。
四、提出所確認之霄裡段263、264地號土地之最新全份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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