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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蔡瑩蓁
上列原告蔡瑩蓁與被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價)額,茲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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