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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小調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林容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㈠具狀補正記載聲請狀上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㈡提出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未據於聲請狀上記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爰定期間命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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