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小調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林容君
相 對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未據於聲請狀上記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嗣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應於3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聲請,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7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聲請人迄未具狀補正,致無從進行調解程序。
據此,顯然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請,依此情事,已堪可認為不能調解,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