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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小調字第467號
抗 告 人 世紀庭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鳳姿
相 對 人 黃美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請求相對人給付社區管理規約所訂應繳納之公共費用,本院就本件應有管轄權,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因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管理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4條定有明文。
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即所謂之管理費,公共基金即管理費即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對公寓大廈之管理所必要,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提起給付管理費之訴,即應屬民事訴訟法第14條因管理財產有所請求而涉訟,得由管理地之法院管轄。
經查,本件抗告人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公共費用,核即屬因管理財產有所請求而涉訟。
據此,兩造間係因管理財產有所請求而涉訟,管理地之法院即有管轄權,而該管理地係屬本院管轄,則本院就本件即有管轄權,故應認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撤銷本院109年7月8日所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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