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曾鈺葳
相 對 人 曾文平
上聲請人與曾文平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109 年度竹東小調字第2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109 年度竹東小調字第27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法律扶助申請書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查:本件聲請人以請求相對人分擔其等之母簡瑞丹之生活費為由提起本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亦有本院109 年度竹東小調字第27號事件卷宗可稽,且為法律扶助事件(經審核准予撰狀),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