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9,竹東簡,108,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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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0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被 告 彭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6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零壹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伍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 月29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以GEORGE&MAR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並約定借款利率依固定週年利率18.25%計算,按日計息,惟如有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清償時,被告同意延滯期間之利率改依週年利率20% 計算,嗣兩造於100 年11月1 日簽立變更約定書,約定被告之借款額度變更為50萬元,又依現行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之規定,自104 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逾年息15% 。

詎被告自109 年2 月3 日起竟未依約還本付息,尚積欠借款460,102 元(含本金453,578 元及利息6,524 元)及利息未清償,依上開約定,被告業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將所欠債務全部一次清償。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小額循環係用貸款契約條款變更約定書、利息餘額查詢、交易紀錄一覽表、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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