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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09號
原 告 黃月桂
被 告 陳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十八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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