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9,竹東簡,114,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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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1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被 告 朱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係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961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業經本院通知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繳納,逾期即駁回起訴,該通知已於109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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