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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22號
原 告 翁思永
訴訟代理人 林育瑄律師
林君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源沐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林運火之三男「林礽安」之之舊式戶謄上記載為「楊錦城螟蛉子」,其於民國25年6 月14日養子緣組入戶,並改為楊姓,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林開順之長女林箏妹(明治44年4 月24日生)之舊式戶籍謄本記載其於明治45年1 月15日養子緣組除戶、次女林葉妹之舊式戶籍謄本則記載其於民國28年11月1 日養子緣組除籍,請原告提出上開2 人入籍養家之戶籍資料(手抄及電子謄本),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已死亡者,併提供其等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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