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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雙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双銘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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