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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裕濠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萬耆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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