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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正清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余榮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計算式如下:90×300=27,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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