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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90號
原 告 林智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昭榮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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