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9,竹東簡,91,2020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91號
原 告 魏春枝
被 告 萬紀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 年度附民字第63號),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萬紀中自民國107 年9 月間起,參與由「信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方」之人、曾翊豪、高聖亞、余欣恣等成年人所屬3 人以上,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騙集團,擔任提領詐騙所得款項之車手工作,先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員分別於107 年10月19日上午11時15分許,陸續假冒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客服人員、陳文正警官、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張清雲檢察官、陳書郁主任檢察官撥打電話予原告,佯稱原告涉及洗錢案,須交付帳戶金融卡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某時許,將其所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放入牛皮紙袋內,置於址設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之綠橄欖西餐廳前某處,再由詐騙集團派員前往領取。

被告再依照「小方」指示領取上開提款卡及獲悉密碼後,旋於同日下午3 時55、5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 號臺南成功路郵局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原告上開郵局帳戶內之存款新臺幣(下同)6 萬元、6 萬元,復於同日下午4 時9 、1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遠東銀行遠東百貨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原告上開郵局帳戶內之存款10,005元、10,005元、10,005元,並於提領完畢後,自行扣除4,000 元之報酬,再將剩餘之提領款項放置於詐騙集團指定之地點以繳回上手,嗣原告發現遭騙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又被告上開不法行為,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判決論以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在案,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40,000 元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提出書狀稱,被告對於本件詐欺案件已深感悔悟,懊悔不已,對原告詐取錢財更知不該,惟被告現今在台北監獄服刑中,目前毫無經濟能力給予原告任何賠償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9923號及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有前開卷附之被告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及本院刑事庭審判筆錄等件在卷可按,並經被告於前開刑事案件中自承在卷,且被告具狀對本件詐欺案件亦不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侵權行為乃對於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由加害人予以填補,俾回復其原有財產狀態之制度(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被告加入詐騙集團,由被告領取原告郵局帳戶內存款,再交由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堪認被告確有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詐取原告財物之侵權行為事實,且被告之行為與原告遭詐欺所受損害之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準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僅請求被告對於原告所受上開財產上之損害,負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40,00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

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諭知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