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9,竹東簡,93,2020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9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柏江
黃律皓
被 告 杜清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但書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9,71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嗣於本院民國109 年7 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7,2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7 年12月4 日上午10時3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肇事車輛),行經國道三號96公里700 公尺處南向寶山休息站時,因倒車未注意其他車輛之過失,致原告承保訴外人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當時由訴外人陳金鐘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受損。

嗣系爭車輛送廠修理,系爭車輛修復費用扣除零件折舊後為87,216元,被告自應負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理賠,乃依據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91條之2 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訴之聲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系爭車輛行車執照、估價單、統一發票等件影本為證;

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109 年5 月26日國道警六交字第1096003771號函文暨所附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及照片黏貼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結果,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可採。

㈡、按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0條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範當屬汽車駕駛人於倒車駕駛時應負之注意義務。

經查,被告駕駛肇事車輛倒車時,本應注意上開規定,留意其他車輛,且被告為領有合格駕駛執照之人,此觀之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自明,其對於上揭倒車時應行注意事項,自當有所認知;

詎依上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之肇事經過欄已記載:「於上述時地,A 車(即肇事車輛)於倒車時不慎碰後方之B 車(即系爭車輛)而肇事」等語;

又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有前揭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在卷可考,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惟被告竟於前揭休息站停車場內倒車時,疏未注意陳金鐘所駕駛,處於停止狀態中之系爭車輛,因而發生碰撞,致使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受損,則被告之駕駛行顯有過失,卷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1 份亦同此認定。

又被告之過失駕駛行為與原告承保之系爭車輛受有損害間復具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就其過失不法侵權行為所致原告承保系爭車輛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㈢、繼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 前段、第196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零件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又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月計。

再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系爭車輛為租賃小客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第二類第三項規範,耐用年數為5 年,再依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率為1000分之369 ,但其最後1 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 。

從而,系爭修復費用之零件73,152元部分,應以扣除折舊後費用為限。

查系爭車輛於107 年3 月出廠,有原告提出之行車執照在卷可參,雖不知實際出廠之日,惟依民法第124條第2項之規定,可推定其為該月15日,堪以該日期為出廠日期。

系爭車輛於107 年12月4 日碰撞受損,距離出廠日為8 月又19日,故本件折舊採計為9 月。

是以,原告就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後應以52,907元為限(計算式詳如附表)。

準此,原告承保之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事故所支出之修復費用為89,465元(計算式:工資27,059元+烤漆9,499 元+扣除折舊後零件52,907元=89,465),原告僅請求87,216元,自應准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自屬無確定期限者,又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上揭法律規定,原告就其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部分,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加計週年利率5%之利息,亦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9 年5 月25日送達予被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足憑,是本件原告向被告請求遲延利息之起算日為109 年5 月26日,應堪認定。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7,2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5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原告起訴時請求109,710 元,裁判費1,110 元,嗣減縮聲明,裁判費為1,000 元,應由被告負擔,原告減縮聲明之裁判費由原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表:
┌─────────────────────────────────┐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即系爭車輛)更新零件費用折舊之計算  │
├─────┬───────────────────────────┤
│第一年折舊│73,152×0.369×9/12=20,245                           │
├─────┴────┬──────────────────────┤
│時價亦即折舊後之金額│73,152-20,245=52,907                      │
├──────────┴──────────────────────┤
│備註:                                                            │
│一、零件新臺幣73,152元                                            │
│二、上列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