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甘銀英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周錦台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