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9,竹東簡調,134,202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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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黃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文祥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提出相對人即被告蕭文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於訴狀雖有記載相對人即被告蕭文祥之住所為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惟未提出其戶籍謄本,茲限聲請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即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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